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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家政服务单位认定和申请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向着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开辟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新的就业渠道,方便服务社会。现就我市开办家政服务单位认定和申请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认定范围:凡是开办社区家政服务单位,以劳务方式为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清洗保洁、家教、护理病、残、弱人员,保姆、月嫂、钟点工、家庭设施维修保养、托老托幼、学生接送、配送快递、保安保绿、车辆管理、环境清扫、养护等项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家政服务。
认定条件:
1、有固定办公场地(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及联系电话;
2、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千元;
3、承担安置不低于30%的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
4、有健全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章程,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5、法人或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执业人员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6、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
7、从事家政服务活动或就业的外来人员,必须有相关的证件(如身份证、学历证、就业证)。
二、认定登记的办法
1、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均可申请开办家政服务单位,并由主办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2、凡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登记的家政服务单位,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员达到60%以上,方可认定登记;
3、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登记后,发放《郑州市从事家政服务业资格认定证书》,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
4、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民政登记管理部门组织年审工作,合格的加盖年审章,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过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收回《证书》和下发的文件,由市民政登记管理部门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有关证件,不得再从事家政服务。
三、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1、《郑州市从事家政服务资格审核表》和执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负责人有关证件,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件,场地证明,资信证明;
3、管理规章制度,服务章程;
4、《郑州市从事家政服务业认定证书》。
四、管理与要求
凡经认定登记开办的家政服务单位要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注册登记机关市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
五、处罚
1、凡经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已审核并登记过的民办非企业家政服务单位,发现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超出章程开展活动的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罚则进行处罚。
2、对由有关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或其他的行政法规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家政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到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将按照非法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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